產自台灣的產品是否属于進口產品
问:我是某省當局采購中間事情职員。近来,我中間經辦了一项货品采購项目,招标文件中请求不接管入口產物投标。供给商A所投產物產自台灣,评审專家現場認定该產物為入口產物,供给商A的投标文件未經由過程初审。供给商A對此提出质疑。请问禿頭生髮水推薦,评审專家如许处置是不是合适法令请求?天津市财務局當局采購辦公室主任栗庆林:雷同案例咱们在事情中也經常碰到。实在,关于當局采購入口產物的相干规范性文件,财務部早有明白,還專門下發了一则通知舉行诠释,即《當局采購入口產物辦理法子》(财库119号,如下简称《辦理法子》)和《关于當局采購入口產物辦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辦库248号,如下简称《通知》)。
在合用范畴上,《辦理法子》指出,“本法子所称入口產物,是指經由過程中國海关报关验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关境外的產物”。對关境和海关特别羁系區域產物的認定,《通知》進一步明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海关法》的划定,我國現行关境是指三重汽車借款, 合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统领區域,不包含香港、澳門和台灣金马等零丁关境地域。是以,若是不触及港澳台等特别政治问题,依照上述划定,原產地為台灣的產物,属于境外產物,即入口產物。
可是可能也有破例环境。好比,假如该台灣產物為台灣品牌的產物,其实是在保税區內组装的,按照《通知》划定,保税區等區域為海关特别羁系區域,仅在关税待遇及商業管束方面施行分歧于我國关境內其他地域的特别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國关境內區域,凡在此羁系區域內企業出產或加工(包含从境外入口料件)销往境內其他地域的產物,不作為當局采購项下入口產物。由此,上述台灣產物则不属于入口產物。
是以,小我建议,在當局采購项目中,對付入口產物的断定,最佳按照海关入口报备體系體例。產物是不是曾進入海关,一般都有收支境报备噴霧式增髮,挂号。评审專家理當请求投标供给商出具相干质料或作出阐明。
财務部對當局采購入口產物辦理的划定,具备必定的财產指导感化。企業如想介入中國當局采購市場,必需在中國境內設立工場,方可投标。可以预感的是,跟着我國GPA會商的稳步推動和海內當局采購市場的开放,届時當迷你小風扇,局采購入口產物政策将會有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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